第一章 說明部
忠信學校為一教師治校的民辦私立學校,由教師/教育人員組成,登記為財團法人,依法設立董事會,屬非營利事業,目前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服務,服務內容包含中等教育初級階段及高級階段,因服務內容具公共性,故應遵照相關法律訂定必要規章。忠信學校向是台灣最安全健康的校園之一,主要緣自於對中華傳統文化及優良美德的傳承與尊重,以及高震東老師「愛自己的孩子是人,愛別人的孩子是神」、「愈在黑暗的地方,愈做光明的事」、「先做自己應該做的事,再做自己喜歡做的事」、「認錯不罰」、「內明外用」等自動、自重、自愛、自律的教育精神;忠信安全健康的校園較少繫於綿密繁瑣而必要之各式辦法。忠信學校謹循政府法令辦學,但更重視家長的信賴與託付,以及學生信守承諾、承擔責任、愛惜榮譽、心懷感謝等做人處世的學習態度。學生/家長(以下稱監護權人)/忠信教師及教育人員宜了解訂定此一辦法的緣由、法律依據、及程序,並應充分了解內容並書面確認,共同遵守之。
本辦法法源為《教師法》。
本辦法原始稱《忠信學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要點》,係根據教育部1997/7/16台(86)參字第86082162號及教育部2000/11/14台(89)參字第89142140號函訂定;嘗按教育部2003/6/19教中(二)字第0920551185號文內容要求正名為《忠信學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辦法》並重新修訂。本辦法復按2007/6/22《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及《2020/8/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容修訂,於2020/8/11忠信學校一O九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本辦法復按《2022/2/1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容修訂,於2022/8/15忠信學校111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本辦法復按《2024/2/5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訂)》(以下稱《注意事項》)內容修訂,於2024/3/27忠信學校112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原「學生獎懲委員會」於2022/8/15忠信學校111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定名為「學生倫理委員會」。
第二章 總則
忠信學校是一個以《忠信教育法》為精神組織設立的民辦私立教育單位,視教育學生為學校所有工作人員的一致共同責任,視接受學生入學為接受其監護權人教育權之委付;同時,依法且適當地保留不接受或中止其教育委付的權利。
忠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主要任務為傳承及弘揚中華固有優良文化及當代文明,其內容應涵及:1) 人和自然的關係。2) 生命的價值與意義。3) 知識的傳授。4) 技能的訓練。5) 個人與社群和諧正常關係的建立。6) 國族歷史的認知。7) 國民責任及權力的認知。8) 公民社會中公民之義務及權利的認知。
爰2024/2/5《注意事項》第4條、第15條規定,本條修訂為: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1) 教師:指學校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師。 2) 教育人員:學校按月支給待遇之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特聘教師、短期授課工作人員、實習教師、職員、聘僱人員、及學校公共事務人員等。3) 教育:指教師/教育人員基於本辦法所列之教育目的,以學校學生為對象所施作的強化、弱化、引導、或匡正的作為,以及所安排的各種有利的或不利的集體或個別的處置。4)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之處罰及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其它違法處罰(參照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 5) 體罰: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6) 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7) 不當管教:指教師對學生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8) 其它違法處罰:指其它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違法行為,包括涉及刑事法律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相關行政法規之行為。9) 監護權人:本辦法原稱之「監護權人」業經教育部2024/2/5《注意事項》修訂為「法定代理人」;以「監護權人」非本辦法獨有之名詞,未免與它法混淆,本辦法仍沿用「監護權人」一詞。如因特殊事由致「法定代理人」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時,得由「實際照顧者」取得村里鄰長書面證明后,代行「法定代理人」之權責。
非本校教師/教育人員受委託對本校學生進行學生學習或學生生活相關服務工作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且應積極學習並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觀念及規定,配合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受學校委任實際參與輔導與教育學生工作者(含志願工作者),於工作前亦應書面確認本辦法,並同意完整承擔《志願服務法》第22條所列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章 輔導與教育之目的及原則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目的至少應涵及:1) 培養學生珍視中華傳統優良文化及忠信傳統優良文化、尊重其他不同文化的自我尊重及尊重他人的態度。2) 尊重學生個別差異。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3) 培養學生表達感謝、互相尊重、自省自立自律的態度和能力。4)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欺侮(bully、俗稱霸凌)及其它危害。5)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及有效進行。6) 發揮教師/教育人員應有的愛心與耐心。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教育人員應負起輔導與教育學生之責任。
教師/教育人員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應明示理由,並不得為情緒性懲處。
為培養學生身體自主能力及促進學生健全人格發展,教師/教育人員應尊重政府對《憲法》第8條的解釋,並服從教育部2024/2/5《注意事項》第22條「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學生/監護權人/教師/教育人員了解並認知:忠信學生/教師/教育人員服儀傳統及忠信學生榮譽信條為忠信善良傳統文化中自覺的、光榮的、對人格發展與學習成長有益的重要內容;為明確事實並彰顯其價值,忠信學生服儀傳統不宜、不應、亦不是校規的一部份,忠信歷史上不曾、未來亦不會據以處罰學生。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通稱一致性原則或「平等原則」)。前述理由之正當與不正當從政府成文法規。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通稱比例原則),在不違經事業主管單位核備並明訂公示之獎懲辦法內容的前提下,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3)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前述採取之措施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所選擇的措施對學生權益是否效益較大或損害較少、所造成之損害是否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從政府成文法規。
為確保輔導與教育措施之合理有效性,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偏差行為時至少應儘量了解與觀察個別學生狀況,如:1)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2)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3)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4)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5)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6)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應先儘量了解學生行為的原因,針對其可能的原因選擇解決問題的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基本考量」至少應涵及: 1) 是否在態度上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2) 是否在方式上考量學生身心發展的個別差異。3) 是否有助於啟發學生自我了解、自我反省、及自我規範的能力。4) 是否對學生良好行為或逐漸減少的不良行為予以關注與鼓勵。5) 是否對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的學生關注與安慰。6) 是否在無正當理由下因個別學生或少數學生的錯誤而不當的或無助益的影響其他學生。7) 是否對「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學生財產權」的法律解釋有正確而清楚的認識。
教師/教育人員處罰學生應說明處罰理由及手段,並應尊重學生解釋及陳述意見的權利,必要時得移請學務處或輔導室(文輔室)配合處理。監護權人若有疑義,教師/教育人員應在不違其他法律限制的前提下據實說明。如有爭議,學生/監護權人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稱學生申評會)申訴,教師得向學校權責委員會申訴,學生應從學生申評會決議,教師應從學校權責委員會決議。
忠信學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示。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意見或建議時,為明確權責及保障提議人應有權益,得以書面具名依適用情況向校務委員會、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評會提出。所陳屬學校權限者,學校將依法溝通、協調、說明、處理;非屬學校權限者,將配合請求酌予轉函權責單位依法協助溝通、協調、說明、處理。
教師/教育人員因輔導與教育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應對外公開或洩漏。學生/監護權人得準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書面向學校申請借閱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學校不得拒絕接受書面申請,監護權人遭停止親權、監護權、或不適格者除外。前述「確有必要」與否、「適格」與否由接受申請教師/教育人員/學校權責單位權衡並負責任。教師/教育人員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一項規定保守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
如對前述必要與否有爭議,學生/監護權人得向學生申評會申訴,教師得向學校權責委員會申訴,學生應從學生申評會決議,教師應從學校權責委員會決議。
第四章 輔導與教育之方式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時應符合前述目的及原則,按學生/家長/監護權人確認並同意之《家長教育權委付暨學生恪遵忠信學生四個榮譽信條約定書》內容輔導與教育學生。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教師/教育人員應予即時且適當的輔導與教育:1) 不符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2) 不符學校善良傳統文化,如端正的服儀、禮貌的態度。3) 不符班級自治規章。4) 有礙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5) 危害他人安全。6)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教師/教育人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提請學校為下列獎勵:1) 嘉獎。2) 小功。3) 大功。4)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5) 其他特別獎勵。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得採取下列一般措施:1)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2)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3) 在監護權人知情及無異議的前提下、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4) 調整座位。5)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6) 要求口頭道歉。7) 要求書面自省。8) 要求靜坐反省。9) 要求站立反省。內容從政府規定 - 2007年規定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10) 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內容從政府規定 - 2007年規定僅限在教學場所一隅,並以兩堂課為限。11)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紀錄。12) 電話通知監護權人協助處理。13) 請監護權人來校協助處理。14)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教育目的之公共服務。
教師/教育人員得向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聲請為下列措施:1) 警告。2) 小過。3) 大過。4) 在監護權人知情及無異議的前提下、假日返校接受輔導與教育。5) 其他適當措施。(根據國教署2022/9/16台教國署學字第1110118734F號文,將原「適性教育處置」自措施中取消。)
採前項「其他適當措施」時,執行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及學校常規,並應在常理下被視為適當且不致傷害學生身心。
教師/教育人員得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而需專業協助時,教師/教育人員應提報,學校應對學生可能的學習困難及教師/教育人員可能的工作困難提供/尋求必要協助;前述學生身心狀況特殊從相關適用法規定義。學生身心狀況特殊以致不能正常參與學習活動而影響班級其他學生學習基本權益者,教師/教育人員得委請學校權責單位召開班親會或家長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教育與改進措施,學生及監護權人應予配合並尊重其決議。
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教師/教育人員應備妥相關輔導與教育紀錄提報輔導室(文輔室),酌情通知家長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以致不能正常參與學習活動而影響班級其他學生學習基本權益者,教師/教育人員得委請學校權責單位召開班親會或家長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教育與改進措施,學生及監護權人應予配合並尊重其決議。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教師/教育人員應了解原因,得針對成因採取合法妥當且有效之輔導與教育方式,但不得採取違法或不當之處置。 前述輔導與教育方式無效時,得視情況向學校權責單位聲請協助。
罰錢對教師/教育人員屬侵害學生/監護權人財產權行為,不應做為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的方式。唯教師/教育人員/公共事務權責人員得要求學生依常情、常理、常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損害。學生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應負賠償責任時,教師/教育人員應通知監護權人配合辦理。
爰2024/2/5《注意事項》第24條規定,本條修訂為: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教育人員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1) 攻擊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前述之虞時。2) 自殺、自傷,或有前述之虞時。 3) 現行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4) 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毒品、施打毒品器材、槍砲、彈藥、刀械等政府定義之違法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時。
爰2024/2/5《注意事項》第25條、第26條規定,本條修訂為:依本辦法第24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影響班級其他學生學習基本權益者,教師得請求同仁或權責單位派員協助。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學校權責單位得視情節召開班親會或家長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教育與改進措施,並按2019/5/8《家庭教育法》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學生及監護權人應予配合並尊重其決議。若學校無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之條件,權責單位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第五章 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
忠信學校依2024/2/5《注意事項》、《2021/5/26高級中等教育法》、《2016/10/5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014/3/5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以及本辦法訂定《台灣省新竹縣私立忠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為學生獎懲事項之依據。
忠信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設有「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成員為學務處主任(執事)、輔導室主任(執事)、教務處主任(執事)、總務處主任(執事)、學務處生輔組組長,以及當事人所在學制(高中或初中階段)之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共十一人。委員任期一年,成員及人數依法滾動調整;前述學生代表於當事人所在年級中推選(派)經選舉產生之自治組織成員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會依下列原則及規定由學務處主任(執事)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委員不得兼任本校學生申評會委員。
委員為當事人之現任班導師、直系親屬或監護權人、事件之佐證人或鑑定人應為利益迴避。
評議決定應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或交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爰2024/2/5《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本條修訂為:「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措施時,應依學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會簽班導師及輔導室(文輔室)提供意見,經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1) 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2)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3) 連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它專業服務。4)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5) 移送警察機關處置。6) 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學校除採取第一項(前述)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連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連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它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學生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其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連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六章 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本章節所有條文,係於2023/12/25新北校園命案后,爰教育部2024/2/5台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A號函頒定之《注意事項(修訂)》中之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及第30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進行方式)內容增補修訂,並以教育部同文頒布之「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以下稱《操作手冊》)為參考。
學校啟動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的前提及前置準備工作程序為:
學校發現或接獲通報、檢舉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應即報告校長,由校長召集學務處執事及相關工作人員會商,了解情況是否屬「立即」及「明顯」,同時與通報單位或檢舉人電話確認具體情況並做成談話紀錄后,學務處視情節,按「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上傳主管機關;如為主管機關轉發之匿名檢舉,應按2022/5/9台教國署學字第1110054097A號文請求協助審認檢舉人身分及內容,並做成對話紀錄。
若情況符合《注意事項》第29條所稱「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進行校園安全檢查。學校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為學務處執事。學務處執事應對學生校園安全於相關潛在風險做立即而適當降低風險的處理,並將處置通報校長及班導師,同時視情節將風險提示潛在加害學生家長、潛在受害學生家長,以及相關人員。
學校是否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應按「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或「緊急會商」決議內容辦理。未免爭議,決議採記名式相對多數決,惟潛在受害學生家長代表有一票決定權。會議應備會議紀錄,會商應備會商內容。同意進行校園安全檢查者為相關檢查作業之當然成員。
按《注意事項》第29條修正對照表說明欄所載,「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成員為:「有權知悉少年法院審理學生、受保護管束學生、有偏差行為學生、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包括輔導人員)、有關之司法人員(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或社工人員之最小限度人員為限,如該特定學生涉及司法案件者,應邀請司法人員出席;另校園安全檢查會議非屬於常態性會議,應視特定身分學生之個案召開」。
按《注意事項》第29條修正對照表說明欄所載,「緊急會商」成員為:「學務處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原則為家長會代表)進行,至(自)導師與家長代表擇一邀請參加」。本校緊急會商成員另含潛在受害學生家長或其代表。
學校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為學務處執事或由「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指派。
復按《操作手冊》指引,組織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者於檢查前應注意事項為:
安全檢查範圍,如被檢查對象,檢查地點,檢查內容(如書包、抽屜、置物櫃),以及是否檢查學生身體。(按《注意事項》第29條規定,如檢查範圍為學生宿舍,則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應於檢查前確認檢查人員編組是否符合規定。
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應於檢查前確認檢查場地規劃,包含:「a) 學校應規劃適當場所實施校園安全檢查,避免被標籤化或形成不當聯想之刻板印象。b) 避免至多人辦公處所或人員出入頻繁處所實施,以獨立教室或空間(如小型會議室、多功能視聽教室)較佳。c) 受檢學生如為兩人(含)以上,可規劃異地同時實施檢查,如空間及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個別依序檢查,並視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其動向。d) 如檢查範圍於上課場所內(如置物櫃、抽屜等),可彈性調整該班學生上課地點或利用該班前往專科教室上課或體育課時間實施」。
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應於檢查前要求參與檢查工作人員事先簽妥「校園安全檢查保密切結書」。
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應於檢查前備妥應向被檢查學生宣讀之「校園安全檢查學生權益說明書」。
組織校園安全檢查者應於檢查前向學校或其它公務單位借用公務用錄影器材設備,並檢查是否正常運作。不得使用自備錄影器材。
組織校園檢查者應於檢查前向參與人員做「勤前說明」,確認檢查編組人員了解相關規定。
另爰《注意事項》第29條第五項稱,「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時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馴其要旨,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非屬第29條所稱之「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未免爭議,學校按「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或「緊急會商」之決議進行之校園安全檢查範圍得含及學生宿舍或相應特定場域,惟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非屬本章節規定範疇。相關規定列本辦法「一般章則」。
學校啟動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的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第30條相關規定為:
「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學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檢查,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學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時,免除陪同人員」。
「學校指定人員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希望在場時,應同意其在場」。
「學校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檢查結束後,應記錄檢查結果並保存;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本點影像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學校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之影像資料及檢查結果紀錄,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之錄影設備、資料保存備份方式及影像資料調閱,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規定辦理」。
「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影像資料之義務」。
「學校依第29點(《注意事項》第29點)或本點(《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所為之校園安全檢查,縱使未發現第31點(《注意事項》第31點)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列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仍為合法之安全檢查」。
復按《操作手冊》指引,組織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者於檢查過程中應注意事項為:
「全程錄影:告知受檢學生錄影起訖時間。對學生權益說明起開始錄影,並於檢查完成告知檢查結果後,結束錄影。檢查過程如需安撫學生情緒或如錄影期間發生與檢查無關之狀況,應暫停錄影,視狀況解除後接續錄影」。
「宣讀校園安全檢查學生權益說明」。
「以安排同性別檢查人員為宜,俾利檢查順利施行,檢查時應避免接觸受檢學生身體,以目視檢查為原則,口頭引導受檢學生自行繳交個人物品」。
「有無查獲違法物品之後續處理:請參考《注意事項》第30點」。
「拒絕檢查處置:先行安撫情緒,如情緒緩和,可繼續進行校園安全檢查;如經溝通輔導未果,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處或協請警方處置」。
爰2024/2/5《注意事項》修正頒訂后,「校園安全檢查」已有明確定義及法定規範,原則上係以必要為前提,本校亦明定學校是否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應按「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或「緊急會商」決議內容辦理。為免有適法性的混淆及符合輔導與教育之本意,本校一般家長書面委付並經權責單位審議通過之學生學習生活常規輔導與教育不適用本章節規定,相關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進行方式應按本辦法第七章「輔導與教育學生一般章則」規定進行。學校常規之「環境衛生檢查」正名為「環境衛生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常規之「校園(軟硬體設備)公共安全檢查」正名為「校園軟硬體設備公共安全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常規之「學生住宿安全檢查」正名為「學生住宿生活安全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是否攜帶校務會議定義之禁止物品之檢查」正名為「禁止物品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
第七章 輔導與教育學生一般章則
為保障學生/教師/教育人員安全,學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相關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
學生/監護權人/教師/教育人員有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的責任,並有配合校園進行輔導與教育宣導的義務。
凡有校園安全事件即應啟動校園安全機制,為充分保護當事學生或當事人隱私及安全,教師/教育人員應按《忠信學校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一致回報原則》處理。除法律規定外,嚴禁對外公開、洩露、接受媒體採訪,違者經學校權責委員會查證屬實、應按第66條辦理。
教師/教育人員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毒品、施打毒品器材、槍砲、彈藥、刀械等政府定義之違法物品時,應立即通知學校權責單位,學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相關定義從政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教師/教育人員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麻醉藥品、化學製劑、猥褻或暴力媒體、菸(含電子煙)、酒、檳榔等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之物品者,應交由學校權責單位暫時保管。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監察權人接獲學校通知,未於通知訊息說明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它相關機關處理。
教師/教育人員發現學生未向學務處報備核准即攜帶校務會議定義之禁止物品時,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教育人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教師/教育人員通知後,未於通知所定期限內領回者,教師/教育人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其他適當單位處理。前述禁止物品從有家長及學生代表出席之校務會議定義,學生/監護權人應從其定義。
除2024/2/5《注意事項》中於「校園安全檢查」所規定之指定人員,忠信教師/教育人員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未免爭議,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之置書櫃、置物櫃、置衣櫃等,非屬「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學生個人書包、學生個人手提袋、鉛筆盒、飯盒等,係屬學生「私人物品」。
學務處於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中如涉開啟學生私人物品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時,開啟前應獲學生同意,現場至少應有二名輔導與教育宣導人員,以及二名學生。
非屬本辦法第六章「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之學務處「學生住宿生活安全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中,如涉開啟學生私人物品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時,開啟前應獲學生同意,現場至少應有二名輔導與教育宣導人員,同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代表。爰2024/2/5《注意事項》第29條規定,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爰《2022/2/1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務處進行之各項「輔導與教育宣導活動」時,如涉開啟學生私人物品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時,應錄影;爰2024/2/5《注意事項》,屬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錄影應使用共務設備,不得用私人設備。錄影資料保管地點為資訊處,經學務處同意或授權方得調閱,前述工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確認有違法或違禁情事者,給予處分時應即告知《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內容,前述錄影資料保存期限為「原措施(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如當事人期間內提出申訴,前述錄影資料資訊處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資訊處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評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將配合提供前述錄影資料。
教師/教育人員/公共事務權責單位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得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學生需接受長期輔導時,教師/教育人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得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前述違規事件是否重大、學生是否需接受長期輔導從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定義。
教師/教育人員應運用政府提供的《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教師/教育人員發現學生來自「高風險家庭」應通報學校權責單位。學校權責單位得建立「預警系統」,建構「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前述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高風險家庭」、「預警系統」、「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從政府定義及規範。
爰2024/2/5《注意事項》第36條規定,本條修訂為: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通報;並依法保密,注意維護學生秘密及隱私。
教師/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一項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地方政府該管單位。 前述「執行職務時」從政府定義。
教師/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地方政府該管單位。前述「執行職務時」從政府定義。
教師/教育人員知悉教師/教育人員間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規定通知學校,由學校向新竹縣社會局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報。
教師/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或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學校權責單位應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校長應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不得洩漏或公開被害人隱私,對於舉報人身分予以保密,以維謢被害人/舉報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學生需輔導與教育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或監護權人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前述作為或不作為從政府定義。???
教師/教育人員按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規範依法為責任通報時,亦應自我察覺及自行承擔教育工作者道德與良心的責任。
網路言論在屬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況下即屬公眾領域之公然言論,無論具名或匿名的發言皆無法律免責權。忠信學校保護/處理/規範學生在網路上言行的一致原則為:1) 學校鼓勵學生表達個人意見。2) 學校嚴禁學生對父母及教師做無禮之言論。3) 學校不鼓勵但不禁止在學學生在校外或網路上批評學校。4) 教師對在學學生應善盡網路安全與責任的提醒,並應主動關心/調查/了解/防範在學學生涉及猥褻/暴力/侮辱/誹謗的網路言論。5) 教師在未經校內適當程序的討論前,不應對在學學生主張誹謗/侮辱等法律權利。6) 為維護學校名譽及教師的尊嚴與權益,在網路上公然對學校或教師進行猥褻/暴力/侮辱/誹謗等言論之在學學生,學校將保留接受其家長教育委付的權利。
第八章 教師/教育人員的法律責任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據此政府規定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不得有任何體罰及霸凌學生之行為。
爰2024/2/5《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本條修訂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違法處罰學生。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違反《行政罰法》的行為。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學生時應主動保障學生應有財產權利,不應有構成民事侵權等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教師/教育人員有違法處罰或不當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行為,經學校權責委員會評議屬實者,學校應予適當之懲處。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或處理校園安全事件不當導致學生身心受創、學校集體名譽受損,依情節輕重且經學校權責委員會評議屬實者,應依《教師法》規定處理。
教師/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處罰學生且構成刑、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者,學校應依2007/6/22《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第5條辦理。
第九章 學生申訴及救濟
學校學生對於教師/教育人員/學校權責單位/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如有爭議,應自知悉原措施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務處提出申訴。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1)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3) 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4) 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5) 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6)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為免爭議,申訴案件以學務處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基準。
(本條根據《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及第6條修訂。)
學生申評會應按教育部《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處理。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各款規定處理:1) 學生因疑似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提起申訴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2) 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案件提起申訴者,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
(本條根據《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修訂。)
學生申訴經評議有充分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教育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輔導與教育措施不能撤銷者,當事教師/教育人員/學校權責人員應為補救措施並負應負法律責任。
爰2013/3/26台教國署學字第1020021712號文內容,為「暢通校園師生溝通,建立友善校園環境」,學生權益疑遭受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合意宜先按《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權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向本校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如認仍未能確保應有權益時,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相關程序詳見《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5條至第45條。
(本條根據《2022/5/2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5條修訂。)
凡意圖使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宜循、應循、能循、而未循前開國家體例法規及本辦法合意內容,藉「陳情」等為名義,匿名或具名向第四權或有明顯事權的第三方不實檢舉授業教師且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指摘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者,按學校家長會表示:「如為未具法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毋須學習承擔行為責任的錯誤認知前提下,受有明顯事權的第三方直接或間接鼓勵,藉 "陳情"等 為名義,不實檢舉自己老師者,其中並無顯然應自負其責之法律行為過失,唯將有礙未成年人正常學習及心理發展,應予關注。」按學校教評會表示:「被不實檢舉之教師得保留所有法律上一切可能的行政迫害及名譽/心理損害的追訴權利。」爰此,合意學校無由勉強被不實檢舉之教師無條件接受因此對其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害,學校得按學校法人捐助章程第63條內容為其進行有效及公正之救濟或法律訴訟。合意學校權責單位應在保護個別相關責任行為人的基本法律權益的前提下,保留繼續接受個別相關責任行為人/監護權人教育委付的權利。
第十章 附則
教師/教育人員輔導與教育工作所使用的各式教育紀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倫理(獎懲)委員會文件等應符合學校權責單位規範,未經適法程序不得逕自製作、發放、影印、外洩。
教師/教育人員應依《2023/6/21特殊教育法》第20條規定,「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經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後,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必要時得要求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教師/教育人員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應先取得監護權人同意、報核個別化教育計畫後實施。
本辦法為忠信學生入學前對學生/監護權人的必要告知文件,並視取得學生/監護權人之書面確認為完成入學手續的必要條件。
本辦法為忠信教師/教育人員就職前的必要告知文件,並視取得其書面確認為完成到職手續的必要條件。
本校一應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或分層負責權責單位核示後實施。教師/教育人員知悉有不符前述原則者,應即提報學校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應逾越本辦法。
忠信教育精神為重教不重管,為符合此一精神,故本辦法稱《忠信學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辦法》。忠信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本辦法所規範之內容進行。本辦法未規範者,適用其它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
學校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協助教師/教育人員因合法適當教育學生而與監護權人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學校亦得酌情處理教師/教育人員因輔導與教育學生而與監護權人產生的紛爭。
教師/教育人員因按經學生/監護權人書面確認之內容進行輔導與教育學生工作而自認受學校不當處分者,得向學校提請申訴;自認受政府不當處分者得委由學校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向該管單位提出申訴;亦得連署達學校三分之一教師/教育人員後、備妥充分事實證據、委請學校按《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請救濟。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經全體學生/監護權人確認後實施,修訂時亦同。